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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委員審查個案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受審查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二、與受審查人有合夥、僱傭關係或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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