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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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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審查個案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受審查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二、與受審查人有合夥、僱傭關係或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3條列明了審查委員在審查個案時應自行迴避的情形。該法條分為兩款,分別是: 一、若審查委員與受審查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之姻親關係,或曾經有過這種關係,則審查委員應自行迴避。 二、若審查委員與受審查人有合夥、僱傭關係,或是在學位論文上由審查委員指導的學生,則審查委員應自行迴避。 綜上所述,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了審查委員在審查個案時應遵守的回避情形。這些回避情形包括與受審查人有親屬關係或特定關係的情形,如配偶、血親、姻親關係,以及合夥、僱傭關係、師生關係等。當審查委員存在這些情形時,應當自行迴避,不參與該案件的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3條

  • 自行迴避名詞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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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審查委員審查個案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受審查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