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深優良律師,應由下列機關(構)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送由「司法院延攬資深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審議: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律師全聯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1條第4條第1項第3款,資深優良律師的遴選程序如下: 1. 各法院依據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2. 律師全聯會依據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3. 各地方律師公會依據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這表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的候選人名單,經過上述機關(構)的會議決議後,填寫「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並提交給遴選小組進行審議。遴選小組將依據該推薦表中的資料進行審議。 以下是關於該法規的參考資料: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參考範例:司法院司法人員轉任律師或教師辦法,該辦法規定司法人員轉任律師或教師的遴選程序。 這個參考資料可以提供對比,以了解司法院遴選律師和教師轉任法院法官的標準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