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深優良律師,應由下列機關(構)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送由「司法院延攬資深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審議: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律師全聯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深優良律師,應由下列機關(構)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送由「司法院延攬資深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審議: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律師全聯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