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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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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召集人,餘由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擔任外,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遴選小組成員組成:遴選小組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擔任外。此外,司法院院長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進行遴聘。 範例: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2條,遴選小組成員包括秘書長、廳長、人事處處長等內部成員,以及外部律師、學者和社會賢達人士。例如,法學院院長可能被遴選為遴選小組的一員。 2. 決議程序: 遴選小組的決議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 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必須出席討論。 - 出席委員中的四分之三以上必須同意達成該決議。 範例:如果遴選小組共有十五個委員,則至少有十個委員必須出席討論,並且至少有八個委員必須同意該決議。 3. 委員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委員必須親自出席遴選小組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範例:遴選小組的委員們必須親自參與決策過程,不能委託其他人代表他們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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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2 條規定:「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召集人,餘由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