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召集人,餘由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擔任外,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召集人,餘由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擔任外,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