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依前條審議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依前條審議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