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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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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下簡稱學者)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學者。 前項資深優良學者,係指曾任教授五年或副教授九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依第一項各款轉任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學者轉任法官的遴選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學者轉任法官可以有以下兩種方式: 1. 自行申請:學者可以自行提交申請轉任法官。 2. 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學者:司法院可以主動遴選有資深經驗且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卓越貢獻或具有聲譽的學者。 根據第一項規定,資深優良學者指的是曾任教授五年以上或副教授九年以上,且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卓越貢獻或具有聲譽。 根據第一項各款的轉任方式,他們被進用為法官的方式和適用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相同。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8)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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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下簡稱學者)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