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並得自行檢具司法官考試錄取通知書等有助審查之文件: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文件。 二、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三、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五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五、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著作一種,並以申請前五年內經出版(含再版及改版)公開發行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四冊。 前項第五款之著作,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為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演講集、編譯外國人之著作、編輯各家著作之出版品、博士或碩士論文: 一、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經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自行獨立完成之範圍,且字數合於規定者。 二、博士或碩士論文,如經新增或修正二分之一以上並發表,附新舊差異對照表者。 第一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5條規定了申請人應提出的文件及相關要求。根據該條,申請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文件包括: 一、相關法院及其所屬特別法院之書記官任用及積極資格校查表檢具,符合該表要求的書記官任用及積極資格者可提供此文件。 二、獨立學院以上的畢業證書。 三、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提供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五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的證明文件,可提供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以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五、提供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著作一種,並以申請前五年內經出版(含再版及改版)公開發行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四冊。 此外,第五款中規定的著作有些限制,例如不得是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演講集、編譯外國人之著作、編輯各家著作之出版品、博士或碩士論文等。但如果是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申請人可以提出書面說明自行獨立完成的範圍,且字數合於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符合要求。另外,如果博士或碩士論文經新增或修正二分之一以上並發表,並提供新舊差異對照表,也符合要求。 如果申請人未能完全提供所需文件,司法院有權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則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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