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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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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且文件齊備者,司法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前條著作,並評定成績。成績以各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後,達七十分者為及格。 二、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及有關機關提供素行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四、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前項第一款著作,由司法院聘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或專家學者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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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6 條,司法院在審查前條著作時,需聘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或專家學者進行評定成績。該評定成績以各審查委員評分的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必須達到七十分才算及格。在遴選程序中,司法院也會公開申請人的姓名,讓各界在指定的期間內提出意見。此外還會進行品德調查,並可向申請人之前所任職的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機關請求提供有關素行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如果有必要,司法院也可以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陳述意見並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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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且文件齊備者,司法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前條著作,並評定成績。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