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且文件齊備者,司法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前條著作,並評定成績。成績以各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後,達七十分者為及格。 二、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及有關機關提供素行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四、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前項第一款著作,由司法院聘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或專家學者審查之。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6 條,司法院在審查前條著作時,需聘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或專家學者進行評定成績。該評定成績以各審查委員評分的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必須達到七十分才算及格。在遴選程序中,司法院也會公開申請人的姓名,讓各界在指定的期間內提出意見。此外還會進行品德調查,並可向申請人之前所任職的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機關請求提供有關素行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如果有必要,司法院也可以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陳述意見並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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