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第十二條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7條第14條第1項第2款,資深優良學者可以由公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立案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的校教評會決議後提送遴選小組審議。 舉例來說,在上訴人的案子中,校教評會可以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選定外審委員,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然後提送遴選小組審議。在遴選的過程中,遴選小組會考慮被選中的人是否符合資深優良學者的標準,並最終決定是否推薦他們轉任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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