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7 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第十二條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