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第十二條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第十二條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