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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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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第十二條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7條第14條第1項第2款,資深優良學者可以由公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立案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的校教評會決議後提送遴選小組審議。 舉例來說,在上訴人的案子中,校教評會可以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選定外審委員,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然後提送遴選小組審議。在遴選的過程中,遴選小組會考慮被選中的人是否符合資深優良學者的標準,並最終決定是否推薦他們轉任法院法官。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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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