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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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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審議通過之學者,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任教授五年或副教授九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的審查辦法第18條規定如下:依第12條審議通過的學者,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提供以下文件進行審查:一、同意書;二、簡歷表;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五、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六、任教授五年或副教授九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七、其他有關文件。 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的《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這項法規的最新版本可以在台灣司法院的官方網站上找到。根據這項法規,當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希望轉任為法院法官時,他們需要提供上述列出的文件作為審查的依據。 範例: 一個教授希望轉任為法院法官,他需要提供以下文件進行審查: 同意書、簡歷表、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任教授五年或副教授九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這些文件將被遴選小組用於審查該教授是否符合轉任法院法官的資格要求。這些文件的內容和格式在司法院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中有明確的說明。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 具結名詞
  • 銓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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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第十二條審議通過之學者,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