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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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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考試院推薦考試委員二人、監察院推薦監察委員一人、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銓敘部政務次長、律師全聯會理事長、學者專家一人、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代表各一人兼任;審查第四條及第十四條個案時,並增聘受審查之律師於第五條附件二填載之主要執業地區法院院長及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或學者任教學校校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審查委員,辦理受審查者之審查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受審查者列席說明。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得事先徵詢各該法院法官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9條,該條規定了審查會的組成成員及其職責。其中,召集人由副院長兼任,並且還有來自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等不同機構的代表。在審查第四條和第十四條個案時,還需要增聘律師或學者作為審查委員。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行職務。此外,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在決定轉任的律師時,可以先徵詢該法院法官的意見。 根據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的第19條,審查會的組成方式和職責被詳細地規定。這個條款確保了審查會的成員包括來自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等不同機構的代表,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律師或學者。另外,如果召集人無法參加,司法院院長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行職務,以確保審查會的運作。此外,在律師轉任法官時,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需要先徵詢該法院法官的意見,以充分考慮相關因素。

  • 銓敘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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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