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審查者之資格條件審查。 二、受審查者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受審查者承辦訴訟案件品質之評量資料審查。 四、聽取並詢問受審查者列席說明事項。 五、受審查者書類及著作成績審查。 六、第九條之口試。 七、審查或議決其他有關事項。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審查者之資格條件審查。 二、受審查者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受審查者承辦訴訟案件品質之評量資料審查。 四、聽取並詢問受審查者列席說明事項。 五、受審查者書類及著作成績審查。 六、第九條之口試。 七、審查或議決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