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審查者之資格條件審查。 二、受審查者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受審查者承辦訴訟案件品質之評量資料審查。 四、聽取並詢問受審查者列席說明事項。 五、受審查者書類及著作成績審查。 六、第九條之口試。 七、審查或議決其他有關事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