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審查者之資格條件審查。 二、受審查者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受審查者承辦訴訟案件品質之評量資料審查。 四、聽取並詢問受審查者列席說明事項。 五、受審查者書類及著作成績審查。 六、第九條之口試。 七、審查或議決其他有關事項。
根据《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0条的规定,审查会将会处理以下事项: 1. 对受审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 对受审查者的品德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 对受审查者承办诉讼案件品质的评量资料进行审查。 4. 听取并询问受审查者出席解释事项。 5. 对受审查者的书面及著作成绩进行审查。 6. 进行第九条规定的口试。 7. 审查或决议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参考资料《司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可以了解到在司法人员人事方面的任命中,如法官、檢察官等职位,会进行资格、品德、承办案件品质等方面的审查。另外,根据《法官工作歷練實施計畫》第三条的规定,候補法官是法官的一种形式,因此候補法官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要求。 根据《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二条的规定,法官包括各级法院及其分院的院长、庭长、法官、評事等。对于法院人员的选拔、升级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应保证能对其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观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中也提到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资格的人员,可以充任公证人。此外,《司法人员人事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资格以及法院组织法中对法官的规定也对此问题有所涉及。 总之,根据《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0条的规定,审查会将对受审查者的资格、品德、案件品质、书面及著作成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关的口试和决议事项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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