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2條規定,審查會的決議需要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需要同意才能行之。此外,審查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讓他人代理。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必須由委員個人出席審查會議,不能委託他人代替。只有當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同意,審查會的決議才會生效。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審查的公正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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