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