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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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