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之。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3條,經審查會審查通過的人員,應按照該辦法第28條的規定接受職前訓練。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或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委託辦理。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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