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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查、訓練及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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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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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
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
法人
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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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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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律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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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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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查、訓練及任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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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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