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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貼、請假、獎懲、受訓資格之廢止及成績考等有關訓練事項之規定,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定之,並送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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