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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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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貼、請假、獎懲、受訓資格之廢止及成績考等有關訓練事項之規定,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定之,並送司法院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4條的規定,該條列舉了一系列與訓練相關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貼、請假、獎懲,以及受訓資格的廢止和成績考核等。這些事項的具體內容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制定,並提交給司法院核備。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來解釋該條的細節。因此,我的回答基於問題的設置,無法提供對該條規定逐條釋義的具體內容。

  • 廢止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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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4 條規定:「前條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貼、請假、獎懲、受訓資格之廢止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