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貼、請假、獎懲、受訓資格之廢止及成績考核等有關訓練事項之規定,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定之,並送司法院核備。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4條的規定,該條列舉了一系列與訓練相關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貼、請假、獎懲,以及受訓資格的廢止和成績考核等。這些事項的具體內容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制定,並提交給司法院核備。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來解釋該條的細節。因此,我的回答基於問題的設置,無法提供對該條規定逐條釋義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