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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7-2 條

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保障及轉型正義政策、計畫、法案之規劃、研議、審查、研究發展。 二、國際人權規範研究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之推動。 三、人權指標、人權預算、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統合規劃及推動。 四、人權保障措施之推動、協調及業務督導。 五、國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人權教育之統合規劃及業務督導。 六、政治檔案開放、加害者識別與處置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七、威權象徵處置、不義遺址保存、轉型正義教育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八、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被害者權利回復、政治暴力受難者與家屬創傷療癒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九、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十、其他有關人權及轉型正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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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7-2條,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的掌理事項如下: 1. 人權保障及轉型正義政策、計畫、法案之規劃、研議、審查、研究發展。例如,該處負責訂定並推動相關人權保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包括規劃轉型正義相關措施、制定執行相關法案等。 2. 國際人權規範研究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之推動。該處負責研究並推動國際人權規範的遵守,並促進與國際人權組織的合作交流。 3. 人權指標、人權預算、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統合規劃及推動。該處負責整合規劃人權指標、人權預算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 4. 人權保障措施之推動、協調及業務督導。該處負責推動並協調人權保障措施的執行,並監督相關業務的執行情形。 5. 國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人權教育之統合規劃及業務督導。該處負責整合規劃國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以及人權教育相關事項,並監督相關業務的執行情形。 6. 政治檔案開放、加害者識別與處置之協調及業務督導。該處負責協調並監督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加害者的識別與處置工作。 7. 威權象徵處置、不義遺址保存、轉型正義教育之協調及業務督導。該處負責協調並監督威權象徵的處置、不義遺址的保存以及轉型正義教育相關工作。 8. 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被害者權利回復、政治暴力受難者與家屬創傷療癒之協調及業務督導。該處負責協調並監督平復司法不法和行政不法案件,以及推動被害者權利回復和政治暴力受難者以及其家屬的創傷療癒工作。 9.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協調及業務督導。該處負責協調並監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的相關工作。 10. 其他有關人權及轉型正義事項。 以上是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7-2條所述的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的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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