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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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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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人事處負責辦理行政院的人事事項。根據此規定,人事處的職責包括招募、任用、調動、晉升、考核、獎懲等與人事有關的各項工作。例如,人事處可以制定招募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並負責對公務人員的考核、晉升等事項進行審核和處理。參考資料:行政院處務規程(修正日期:1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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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