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2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之管理。 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管理。 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及圖書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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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2條,秘書處負責以下事項: 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的管理。 例如,秘書處負責管理行政院的印章,監督文書的處理與催辦情況,以及管理機關的檔案。 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的管理。 例如,秘書處負責監督機關的工程項目,管理相關的財物和勞務的採購事宜。 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及圖書的管理。 例如,秘書處負責管理機關的出納業務,監督財產的管理與處理,管理辦公廳舍的使用和維護,以及管理機關的工友和圖書。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例如,秘書處負責處理與總務相關的其他事項,如行政院內部的協調與規劃等。 參考資料: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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