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21 條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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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的規定,公共關係處的主要職掌事項包括:一、負責協助本院推動送交立法院的各項議案。例如,公共關係處可以負責協助起草、整理、與相關單位聯繫等與議案推動有關的工作。二、負責蒐集立法院和監察院的議事資訊,並提供委員聯繫服務。例如,公共關係處可以負責整理並提供相關議事資訊給院內委員,同時提供協助與立法院和監察院的聯繫服務。三、負責規劃、聯繫和接待院長和副院長的訪視行程、訪賓晉訪和晉見等活動。例如,公共關係處可以負責與相關單位聯繫,安排院長和副院長的行程安排,以及提供接待服務。四、負責處理院長的電子信箱和民意電話案件。例如,公共關係處可以負責收集、分析和回覆來自院長的電子信箱和民意電話案件。五、負責規劃和安排院區的開放參觀活動。例如,公共關係處可以規劃和安排院區的開放參觀活動,提供相關服務和資訊給參觀者。六、負責其他相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的處理。例如,公共關係處可以負責處理與本院公共關係相關的其他事務,例如與媒體的聯繫、宣傳活動的規劃等。該項條文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處務規程」,且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為:假如有一個議案需要送交立法院,公共關係處可以負責協助起草、整理相關文件,然後聯繫立法院的相關單位,協調議案的推動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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