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訴願業務之督導。 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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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訴願業務之督導。 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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