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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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 2.前項期間,應自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日起算,並扣除補正及調查之期間。
- 3.本會受理同一受評鑑法官之數件個案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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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