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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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但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發送新聞稿必要或本會之決議,得由召集委員或其指定之委員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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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4條,該條規定了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的保密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在決議書發送之前和之後,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都應該嚴守秘密,不得對外發表言論。然而,如果經過評鑑法官的同意、發送新聞稿的必要或本會的決議,可以由召集委員或其指定的委員適度公開評鑑結果及其內容。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4條的立法理由,此規定根據綜合考量的因素制定,旨在確保維護秘密性和兼顧公開性的平衡。這符合保護評鑑法官和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防止評鑑法官決議和內容外洩,並保障評鑑法官的隱私權。根據該條規定,評鑑法官的同意、發送新聞稿的必要性或本會的決議可以合理公開評鑑結果及其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評鑑法官同意,委員會可以在發送新聞稿時公開評鑑結果及其內容,以便向公眾傳達評鑑的結果。這樣做有助於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並讓公眾對法官評鑑過程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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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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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