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4條,如果申請未具備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要件,或者申請資料不合程式或文件不齊全且經通知限期補正但逾期未補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然而,根據上述文本,並未提及有關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評鑑第4條的情況。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