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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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3條,申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所需提出的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3. 定期舉辦法學研討會、出版法學刊物或長期推廣法學教育等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之證明。 4. 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決議通過之證明。 根據本法第2條,申請書應詳細記載法人團體名稱、申請目的及所檢附文件名稱與件數。 若申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未確實按照程序提交申請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出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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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