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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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2條,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其要件如下: 1. 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必須經過三年以上的許可設立期間。 2. 財產總額或社員人數達到一定標準:財團法人的登記財產總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而社團法人的社員人數則必須達到二百人以上。 3. 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任務必須與健全司法有關,例如定期舉辦法學研討會、出版法學刊物或長期推廣法學教育等有助於健全司法的活動,並且需要具體的事證來證明其成效。 例如,在一個財團法人設立三年以上,登記財產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且定期舉辦法學研討會、出版法學刊物等促進法學教育的活動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出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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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