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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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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合於下列要件者,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一、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二、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 三、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
  2. 2.前項第三款所稱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指該法人任務與健全司法有關,包括定期舉辦法學研討會、出版法學刊物或長期推廣法學教育等有助於健全司法之作為並有具體事證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2條,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其要件如下: 1. 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必須經過三年以上的許可設立期間。 2. 財產總額或社員人數達到一定標準:財團法人的登記財產總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而社團法人的社員人數則必須達到二百人以上。 3. 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任務必須與健全司法有關,例如定期舉辦法學研討會、出版法學刊物或長期推廣法學教育等有助於健全司法的活動,並且需要具體的事證來證明其成效。 例如,在一個財團法人設立三年以上,登記財產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且定期舉辦法學研討會、出版法學刊物等促進法學教育的活動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出版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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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合於下列要件者,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