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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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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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1條進行規定。這表示本辦法是基於《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所制定的。《法官法》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最新一版是在民國九十九年修訂的。根據《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法官有權依法對案件進行評鑑,並訂定相關辦法。因此,本辦法是根據法官法的規定制定的,旨在規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的程序和要求。關於本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目前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
- 法官法法規
- 第三十五條第六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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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