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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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不得就請求個案評鑑法官收取任何報酬。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在請求個案評鑑時不會向法官支付任何費用。這是為了防止法官在審理法律案件時受到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的賄賂或其他不當影響,從而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根據這個條款,任何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如果支付報酬給個案評鑑法官,該支付將是違法的。因此,個案評鑑法官在處理與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相關的案件時,必須遵守這個規定。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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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