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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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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評鑑決議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應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決議。這表示法官評鑑委員會必須將其評鑑結果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對於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的決定或行為提出評鑑建議或反對意見。這個條文的目的是促進透明度和監督機制,確保評鑑結果得以適切地被考慮和執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相關參考資料我目前沒有提供。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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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評鑑決議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