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負責監督該院本部和其分院的處務。根據此條規定,院長具有監督和指導的職責,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並確保法官和職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法院的規章制度。院長還需要確保審判程序的公平和正義,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司法的公正性。由於問題中沒有提供更具體的資訊或範例,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的細節和應用情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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