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
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2條,院長負責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可發布命令。這意味著院長有權力處理院內的事務並發布相應的命令。根據這項法規,我們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91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內容,該決議將某一裁判選編為判例,可能包含關於院長行政權力的相關解釋。另外,根據最高法院民國95年9月12日9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也可能有法院治理及內部行政事務的資訊,可用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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