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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十、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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