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十、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院長在以下事項中進行處理或審核: 1. 年度工作計畫的決定、變更、執行和考核。 2. 裁判書、辯護書和其他處分書類的審閱。 3. 重要行政文稿函件的核判。 4. 庭數的擬議和一般人事配置的核定。 5. 編製概算和預算案的提示。 6. 對各單位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考核。 7. 監督考核上級機關重要命令的執行。 8. 處理人民陳訴事件。 9. 對所屬人員的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以及任免、獎懲進行擬議或核定。 10. 核定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 11. 處理其他有關院務的事項。 根據台灣統計資訊網的相關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是專業負責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的法院,主要處理涉及兒童、未成年人及家庭事務的案件。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的規定,院長在這些事項中具有相關的處理或審核權限,這些事項涵蓋了法院的日常運作和管理方面。 依照台灣法學資訊網的相關資料,台灣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的設置是為了確保院務運作的順利和有效,並使法院能夠執行其職能和責任。院長以其權限和職責,對院務進行相應的處理和審核,包括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審閱重要文件、指導人事配置、監督工作、處理陳訴事件等。 結合上述相關資料來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的設置旨在確保法院能夠有效地進行運作和管理,並確保其工作的正確性和公正性。院長對院務的處理和審核有着重要的職責和權限,能夠確保法院的各項事務能夠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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