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該條規定院長有義務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這意味著院長必須持續監督和評估案件的進展情況,並確保案件能夠按時進行並完成。對於未能按時辦理的案件,院長可能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來加快程序,以確保正義的達成。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院長對新任刑事審判法官執掌職權之考查案例簡介及檢驗制度之個案研究》一文中提到,司法院於2002年間對新任刑事審判法官施行委託教育,其中包括對法官辦案之考查與個案研究。同時,司法院亦制定出關於司法人員審判職能訓練之評量表,以便進行法官辦案之評量。這些資料顯示了少年及家事法院對於辦案情形的考查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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