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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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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院長在處理行政事務或需要法律見解時,可以召集相關職員舉行會議,以徵詢意見。這表示院長可以透過與職員的會議,來討論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並徵詢他們的意見。這條規定確保了在解決行政事務或提供法律見解時,有機會進行充分的內部討論和意見交流,以確保決策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舉例來說,當少年及家事法院需要制定一項行政政策或處理一個具有爭議性的案件時,院長可以召集相關的職員舉行會議。在會議中,職員可以提供他們的看法和建議,並討論如何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這將有助於確保法院在處理行政事務或提供法律見解時能夠遵循正確的程序並做出明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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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