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了當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若有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則由其代行院長職務;若庭長都無法擔任,則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若有這些情形發生,應層報司法院。具體情境和例子,由於本問題中未提供相關內容,所以無法針對本條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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