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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2.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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