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有少年法庭和家事法庭,根據事務的繁簡可能分設多庭,每庭都有一位庭長和若干名法官。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數設置應經司法院核備。 這個問題與參考資料沒有關聯,因為問題提到的是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的第18條,而參考資料提到的是其他法律條文。所以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或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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