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該法條規定了庭長(主審法官)的職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監督本庭事務和執行處事務。 2. 審閱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 3. 主持本庭評議並保管本庭評議簿。 4. 決行本庭各項文稿。 5. 擬議本庭法官工作的考核、獎懲以及其他職員的操行、學識、能力的監督、考核與獎懲。 6. 處理年終會議決議和院長交辦事項。 7. 負責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和擬議。 8. 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 9. 主持抽籤或電腦分案的事務。 10. 處理與業務改進相關的建議事項。 11. 處理其他有關庭務的事項。 如果沒有設立庭長,則可以準用審判長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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