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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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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評議之主持及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2. 2.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該法條規定了庭長(主審法官)的職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監督本庭事務和執行處事務。 2. 審閱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 3. 主持本庭評議並保管本庭評議簿。 4. 決行本庭各項文稿。 5. 擬議本庭法官工作的考核、獎懲以及其他職員的操行、學識、能力的監督、考核與獎懲。 6. 處理年終會議決議和院長交辦事項。 7. 負責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和擬議。 8. 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 9. 主持抽籤或電腦分案的事務。 10. 處理與業務改進相關的建議事項。 11. 處理其他有關庭務的事項。 如果沒有設立庭長,則可以準用審判長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法務部網站

  • 裁判名詞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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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