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該法律條文是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中的第20條。根據這條規定,各庭庭長之間的行政事務的劃分與處理,是通過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的意見後來決定的。此外,也可以指派一個人負責共同性的行政事務。 這部規程的具體內容和運作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司法院內部文件或法律解釋,以瞭解其中的細節和具體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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