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的內容: 1. 若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行政事務之代理應按照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進行。 2. 合議審判時,應由該庭庭長充任審判長。如果該庭沒有庭長或庭長有事故,則由庭員中的資深者充任審判長,並且以年紀最大的人充之。 參考資料: -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最後修正日期: 109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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