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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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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法院事務可以以院長名義行之,除非根據法令或是根據其性質可以使用各庭、處、科、室的名義。這表示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工作中,一般情況下,法院事務是由院長負責。不過,根據具體的法令規定或工作性質,也可能會以不同的名義行事。 例如,根據經濟部法規實施基準第 3 條第 1 款,少年及家事法院在處理與經濟部相關的事務時,可能會使用經濟部的名義行事。這表示,在處理與經濟部相關的案件時,少年及家事法院可能會以經濟部的名義進行工作。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經濟部法規實施基準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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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