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簡易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件: 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二、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三、家事調解事件。
  2. 簡易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3. 法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或專辦第一項事件之法官,兼辦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