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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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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簡易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件: 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二、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三、家事調解事件。
  2. 2.簡易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3. 3.法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或專辦第一項事件之法官,兼辦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有簡易庭,並可指定專人辦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和家事調解事件。簡易庭辦理前述事件時,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事,並在裁判正本上蓋上簡易庭的關防印章。但若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根據法律要求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則仍由原承辦法官以家事法庭名義辦理,並蓋上法院印章。此外,法院可以根據簡易庭業務的繁簡程度,指定簡易庭或負責辦理第一項事件的法官兼辦家事非訟事件和其他應由該部門處理的事項。然而,非訟事件應以家事法庭名義辦理,並蓋上法院印章。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釋字第 773 號解釋施行法第 31 條修正草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09&FLNO=31

  • 少年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小額訴訟名詞
  • 家事調解名詞
  • 裁判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家事法庭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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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簡易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件: 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二、家事小額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