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有簡易庭,並可指定專人辦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和家事調解事件。簡易庭辦理前述事件時,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事,並在裁判正本上蓋上簡易庭的關防印章。但若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根據法律要求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則仍由原承辦法官以家事法庭名義辦理,並蓋上法院印章。此外,法院可以根據簡易庭業務的繁簡程度,指定簡易庭或負責辦理第一項事件的法官兼辦家事非訟事件和其他應由該部門處理的事項。然而,非訟事件應以家事法庭名義辦理,並蓋上法院印章。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釋字第 773 號解釋施行法第 31 條修正草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09&FLNO=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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