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了簡易庭的組成,包括庭長、法官、書記官和其他必要人員。庭長為簡易庭的主要管理者,負責綜理全庭的行政事務。法官則負責審理案件,書記官則負責協助法官處理相關工作。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簡易庭需要確保組成中的這些角色都被充分考慮到,以確保庭審的順利進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相關個案,比如說某個簡易庭在審理家事案件時,庭長可能會調度相關的法官和書記官,以確保案件得到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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