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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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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了簡易庭的組成,包括庭長、法官、書記官和其他必要人員。庭長為簡易庭的主要管理者,負責綜理全庭的行政事務。法官則負責審理案件,書記官則負責協助法官處理相關工作。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簡易庭需要確保組成中的這些角色都被充分考慮到,以確保庭審的順利進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相關個案,比如說某個簡易庭在審理家事案件時,庭長可能會調度相關的法官和書記官,以確保案件得到相應的處理。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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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