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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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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36條,當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超過兩人時,可以指派一名庭長,負責監督該處的事務。如果沒有指派庭長,則由院長指定合適的人員負責監督。這表示庭長在處務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協調和監督該處的工作。這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處務的順利運作和有效性,同時維護法院的權威和效力。根據法源資訊的相關內容,這項規定並未提及具體的執行細則或範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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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規定:「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