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36條,當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超過兩人時,可以指派一名庭長,負責監督該處的事務。如果沒有指派庭長,則由院長指定合適的人員負責監督。這表示庭長在處務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協調和監督該處的工作。這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處務的順利運作和有效性,同時維護法院的權威和效力。根據法源資訊的相關內容,這項規定並未提及具體的執行細則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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