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