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37條」的規定,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配置書記官一至三人來辦理執行事務。這意味著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執行過程中,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委派書記官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以提高處理效率。具體如何配置書記官的人數以及工作範圍,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處務規程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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