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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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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規定,書記官在接收執行案卷後,應該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根據這個規程,書記官在接收執行案卷後,應該先核對分案清單,確認卷宗的完整性後,立即送交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及時進行處理,不會延誤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html?id=476&parent=396&law_type=D&view_type=true&law_name=%E5%B0%91%E5%B9%B4%E5%8F%8A%E5%AE%B6%E4%BA%8B%E6%B3%95%E9%99%A2%E8%99%95%E5%8B%99%E8%A6%8F%E7%A8%8B%E8%A6%8F%E7%AF%80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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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規定:「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