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規定,書記官在接收執行案卷後,應該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根據這個規程,書記官在接收執行案卷後,應該先核對分案清單,確認卷宗的完整性後,立即送交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及時進行處理,不會延誤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html?id=476&parent=396&law_type=D&view_type=true&law_name=%E5%B0%91%E5%B9%B4%E5%8F%8A%E5%AE%B6%E4%BA%8B%E6%B3%95%E9%99%A2%E8%99%95%E5%8B%99%E8%A6%8F%E7%A8%8B%E8%A6%8F%E7%AF%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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