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有關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其規定如下: 1.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執行。 2. 書記官則應根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指示,處理相關的執行事項。 根據資料來源《司法院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該法條並無具體舉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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