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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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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
  2. 2.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有關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其規定如下: 1.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執行。 2. 書記官則應根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指示,處理相關的執行事項。 根據資料來源《司法院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該法條並無具體舉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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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規定:「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