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40條,執行事件執行完畢後,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如果該法院有庭長,則應由庭長或指定的人員進行審閱;如果該法院沒有庭長,則由院長指定適當的人員進行審閱。在執行事件已報結但還有未完成的事務時,相關卷宗不得歸檔。 這條規定是強調執行事件在完成執行後需要經過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核定。庭長或院長指定的人員可以參與審閱。此外,未完成的事務使得相關卷宗不得歸檔,意味著還需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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