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屬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41條,執行處配置的執達員在履行執行職務時,應受到配屬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的指揮監督。這表示執達員的職權和執行任務必須受到相應的監督和指導,以確保執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舉例來說,當執達員執行某個案件的強制執行工作時,他必須遵循指揮官的指示,確保執行的過程符合法律程序,並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執行相關的手續。指揮官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建議,引導執達員在執行中遵循相應的法律和程序要求,確保案件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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