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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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