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依照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的規定,當事人繳交的款項、有價證券以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按照財務收支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書記官需製作書面通知單,將收到的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給總務科的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和送存國庫,或委託國庫機關代為保管。例子:一位書記官收到了一筆繳付的罰款款項,他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製作通知單,並將款項交給出納人員處理收付和送存國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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