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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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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法院可以指派公設辯護人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無法自己找到訴訟代理人或無資力負擔訴訟代理人的費用,法院可以指派公設辯護人為其代理人。公設辯護人通常由法院或相關機構指派,並且他們負責代表當事人出庭辯護或提出申訴。這樣可以確保即使在資金或代理人方面有困難的情況下,當事人仍然能夠獲得適當的法律代表。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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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規定:「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