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法院可以指派公設辯護人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無法自己找到訴訟代理人或無資力負擔訴訟代理人的費用,法院可以指派公設辯護人為其代理人。公設辯護人通常由法院或相關機構指派,並且他們負責代表當事人出庭辯護或提出申訴。這樣可以確保即使在資金或代理人方面有困難的情況下,當事人仍然能夠獲得適當的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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