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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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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提到公設辯護人的執行職務要依照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以及該規程的規定。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3條第1項,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而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5條,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其他審判案件也可以選任辯護人,或者在上訴人所犯罪刑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下,選任辯護人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審未指定公設辯護人,則不能進行審判。 範例: 比如在刑事訴訟中,若被告所犯罪刑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審判長在審判時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則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條例法規
  •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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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