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51條的規定,當司法事務官超過兩人時,需要設置一位主任司法事務官。對於司法事務官的事務分配,需要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向院長報請決定;如果沒有設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則由院長決定。 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51條的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在指派司法事務官的時候,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司法事務官,需要額外指派一位主任司法事務官來協調訂定事務分配的計畫。在沒有設置主任司法事務官的情況下,院長可以自行決定司法事務官的事務分配。具體情況可以參考法規的立法說明目的,該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司法事務能夠有效地進行,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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